派出所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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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第1张

法律分析:公安局改名字需持下列证明材料: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2、 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3、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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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字容易通过的理由如下:

1、因由乳名改学名;

2、父母离异更名;

3、再婚子女更名;

4、被收养人更名;

5、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

6、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等。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已经年满16岁的,所需要资料,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证件复印件、在校生需要学校出具证明,单位的需要单位出证明,无业游民则所在地居委会出证。没有满16岁的,没有办身份证的,可以直接拿户口本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到当地派出所去办理,公安局户籍科则是负责审核。名字可以改,改名流程:

1、未成年人改名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如父母离异的也只需要监护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

2、成年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相关的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即可;

3、填写改名申请提交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填写更名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在派出所改名字的流程主要有申请、证明、盖章、打印新的户口本等。具体操作如下: 1、写更名申请; 2、到街道或单位开具证明,如果是学生就到学校开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更名申请表格,需要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5、公证:按要求超过16周岁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证;6、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未满16周岁无此步骤;7、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可以改第二次。改名字没有次数限制,但是需要有充分的理由,没有充分理由,公安不会轻易给予更改。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到派出所改个名字不要钱。

在派出所改名字的流程主要有申请、证明、盖章、打印新的户口本等。具体操作如下:

1、写更名申请;

2、到街道或单位开具证明,如果是学生就到学校开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更名申请表格,需要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

5、公证:按要求超过16周岁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证;

6、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未满16周岁无此步骤;

7、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

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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