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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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第1张

改名字需要的手续如下:

1、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工作单位或居(村)委或在读学校同意证明。

4、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满18周岁以上的人,一般不予变更名字, 18周岁以下的,由父母申请。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自由更改名字是中国公民的权利,只需要带好资料去户口登记处办理即可。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1)本人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5)其他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条件:

  居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予变更姓名)。变更姓名正当理由通常是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入学(入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办理流程:

  1、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审批手续,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受理地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户政中队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分析:改名字需要的手续:携带变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更改姓名即可。如果是18周岁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18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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