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一个英文名一个中文名,合在一起注册和分开注册有什么区别?可以一起用吗?,第1张

商标可以单一,也可以组合,你如果把中文英文组合形式申请,首先,审查的时候是分开文字和英文单独审查,如果一个不符合,会整个标驳回。风险较大!其次,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的时候要保持和申请一致,不可随意改动,也就是说你组合申请组合使用是受保护,拆开是不正规。

而分开申请,例如很多品牌,肯德基,耐克等等,他们分开申请,既降低风险,使用的时候也可以自由组合,单独使用。

商标学者 陈顾问

可以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___>(节录)第八条1个字母和2个字母组成的商标是字头商标,不能是印刷体(缺乏显著性),只要与已经注册的字头商标形式样子有较大不同即可。3个以上字母的按英文审查,不能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申请注册的程序分两步:

第一步:商标查询。根据客户提交的商标及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给予专业的查询,依据查询的结果,给予客户需申报商标注册可行性行分析及建议,最大限度降低商标被驳回的风险。

第二步:申请注册。

①申请报标阶段:当天上报商标局 当天返回商标局报送清单;②商标局审查阶段:形式审查通过->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③初审公告、核准注册阶段:实质审查通过->初审公告->异议期->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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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英文和数字的组合名字是可以注册商标的。但是一定要注册前期的风险排查,商标局在审查时会将英文、图形拆分审查,尤其是英文部分着重审查下是否重复、是否违法商标法规定等。

建议您选择名字时,英文部分尽量选择字母多一些的,而且最好是对英文、数字部分艺术化处理下,让其显著性更强一些,有利于后期的初审通过以及商标的最终拿下。

网上有很多网友不是很清楚注册的公司名字能不能够使用英文,下面,曼德企服就给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在注册一家公司是否能够使用英文名,也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注册公司起名的注意事项:

第一、公司起名的时候不能含有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词汇;

第二、公司名称的词汇不要含有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词汇,比如:最好的XX公司;

第三、名称中一定不要含有某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也不能使用;

第四、涉及到党政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队以及部队番号的词汇也不要使用;

第五、公司名称应该使用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英文以及阿拉伯数字;如果要使用英文,应该翻译成外文使用;

第六、公司起名不能与其他公司的名称一致;如果是分支机构都应该冠以其从属公司的名称;

第七、法律(广告法)、行政法规上禁止的一些词汇不能使用;

第八、如果名称中含有特殊行业的词汇,比如:教育、金融、证券等词汇的,应该办理相关资质后方可使用。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注册公司的地理位置规定:

1、这个地址的要求,是比较挑剔的,不符合使用的要求,是不能够使用的,所以在选择地址的时候,要沟通好哦,要的地址是能够满足商业注册使用的,如果不是的,是不能用注册公司的,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出现。如住宅注册公司,要开具一个临时使用证明。

2、不要以为找到能够满足条件的地址,讲究可以高兴了的,因为即使满足了,但是这些证明不能够缺少哦。如:发票、租用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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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英文名称,但是不可以直接注册英文名称。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扩展资料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参考资料: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英文商标不可以在国内注册的类型:1、与我国或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2、与我国或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5、带有民族歧视性的;6、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7、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8、带有欺骗性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企业的中文名称需要登记使用同时也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我国对企业的英文名称的使用以及法律保护一直没有明确。对于一个主要经营范围是国际贸易及贸易代理的企业,对企业的英文名称享有什么权利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公司英文名称注册规定

      1企业英文名称是否应该注册:《民法典》中提到: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相关的解释并没有对此作进一步的说明,如企业名称权取得的要件、企业名称权的内容和使用等。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这一规定似乎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企业名称必须要登记,只是明确了登记后享有专用权。但事实上企业名称是不可能不进行登记的,因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必经程序之一就是进行申请营业的登记,其中的主要事项就包括企业名称。没有企业名称的登记,企业就没有进行经营活动的资格,也无法去行使名称权。这看起来有些矛盾,但法律如此规定也是为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企业名称登记成为规范企业成立的手段之一。在此提请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都是对企业的中文名称在我国范围内的规范和约束,并没有涉及到企业的英文名称,更忽略了企业英文名称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国际范围)的作用以及国内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时对企业英文名称合法使用的需求。起初国务院在1991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这本是规范企业外文名称、特别是对企业英文名称进行规范的应有之举,却没有在经济发展越来越需要企业英文名称时继续发挥作用,反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免去了对企业外文名称的登记,而规定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没有登记注册就直接翻译使用,对在我国范围内的使用自然不会产生很大的混乱,因为绝大多数人还是以中文的企业名称作为认知的主要依据。但一出国门,在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时就需要企业的英文名称。作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仅有中文名称既难以表明自己的身份,也无从令他人信任。企业根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英文名称,没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必将造成混乱和对外贸易往来时的不便,甚至误会、争议都由此产生。上面提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免去了对企业外文名称的登记,但这一实施办法的第一条明确指出这一办法是“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既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实施办法就不应改变规定的原意,自行减少企业名称登记中的外文名称登记的程序。所以根据以上的规定,工商机关应该对企业的英文名称进行登记备案。经过登记备案的企业英文名称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企业英文名称和域名的冲突在SOCIETEBIC公司(一家外国公司)与上海巴士弘轩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域名争议案中,突出的反映出这一问题。域名争议的投诉人SOCIETEBIC在中国注册了商标BIC,主要用于文具、剃须刀和打火机等产品上。被投诉人上海巴士弘轩工业贸易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HANGHAIBASHIHONGXUNGINDUSTRIALRESOURCESCO,LTD,其英文缩写为BIC,主要从事国际贸易及贸易代理。被投诉人将自己企业的英文名称的缩写注册了域名“biccn”,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已注册的“biccn”不享有任何权利和合法的利益,而“biccn”中的主体部分“bic”与投诉人的商标“BIC”完全一致,应由投诉人拥有这一域名,故提起域名争议投诉。

      按照《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投诉得到支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第二个条件上,即被投诉人的企业英文名称及简写是否构成在先的民事权利。2001年就曾出现过相关的案例。中国化工网与澳大利亚ORICA公司的一场跨国域名官司中,ORICA公司提出,中化网公司注册域名时所用名称“HangzhouHi2000InfoTechCo,Ltd”在中国的工商部门查无凭据,这个公司并不存在,应该认定他们没有与域名相应的经营实体。后来杭州市工商局为中化网公司出具了一份措辞几经推敲的“身份证明”,证明了他们一直在使用“HangzhouHi2000InfoTechCo,Ltd”的英文名称。如果这样与国外企业的争议不断出现,我们的工商管理部门针对每个个案出具证明,恐怕会应接不暇了。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取信了杭州市工商局为中化网公司出具的证明,使中国化工网的跨国域名官司最终取胜。但这样的证明在多大程度范围内能够被承认其效力,并没有确定的答案。回到本文开始提到的案例,其中被投诉人的英文企业名称是按照其中文企业名称翻译而来,并且其英文名称的合同章有在工商部门备案,在多年的国际贸易的文件中也一直使用这一名称。

      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只要域名持有人对所注册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享有正当的民事权益(比如姓名权、企业名称权、商标权等),就是主张对域名享有持有权的有利证据,在这个案件中,对被投诉人上海巴士弘轩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来说,证明其英文名称SHANGHAIBASHIHONGXUNGINDUSTRIALRESOURCESCO,LTD及其缩写BIC是属于自己应当享有的民事权益非常重要。

      根据企业的合法中文名称翻译的英文名称,并且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已实际使用,应当认为企业的英文名称是其企业名称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使企业的英文名称无法在工商行政部门正式注册,在中文名称合法的前提下,基于英文名称及缩写产生企业的名称权,仍然认为按照实际使用已经自然取得了相关权益,应当视为在先的民事权益,无论这一在先的权益是强还是弱,只要存在就可以主张对域名的持有权,故投诉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在国际贸易中以及在互联网业务上,企业经常要使用一个固定的英文名称或其缩写,但是又极容易同国外的商号或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当英文名称已经注册好之后,是享有法律保护的。

      以上便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

法律分析:可以,法律允许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根据商标法的精神,企业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是,申请人用企业的名称作商标时,企业名称中必须含有显著部分,而且,作为商标申请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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