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给公司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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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给公司取名,第1张

给公司起名字需要注重五个要点:一、用简洁精炼的词起名,不添加冗余的字词;二、名字要具有区别性,公司起名最怕的就是缺乏个性,与创意性,不与同行雷同;三、名字中蕴含行业特色,让客户看出公司的专业和深度理解;四、名字顺口好记,无生僻、拗口的字;五、符合公司起名注册的法律法规,名字能顺利落地。

1、用简洁精炼的词起名

简洁指的是名字精炼简短,没有冗余的形容词,能够两到三个字将公司的形象构筑起来,符合经营方向。简洁的名字并不好取,不能在追求简短的同时缺忽略了名字的寓意。简洁的公司名字便于传播,言简意赅,一目了然,既容易吸引顾客,大大提高人们将这个名字口口相传的可能性,又能够向消费者传达广泛的含义,有助于引起品牌联想,引起沟通的欲望。

2、名字要具有区别性

有许多公司起名会借鉴同行中有威望的公司名字,使自己的名字具有一定流量。但正确的公司的起名需要与竞争对手区分开来,有别于他人的同时也能增加独立性。公司起名最怕的就是缺乏个性,与创意性,具有个性的企业名字可避免与别公司名称雷同,才不会被客户所记混淆,并可加深大众对公司的印象。与大公司雷同的名字也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不一定会被市场和客户认可。

3、公司名字中蕴含行业特色

一个具有行业特色的公司名字,能够让客户看到我们对业务的熟练和理解。正如内行人看门道,具有行业特色的名字能够体现专业,精准的吸引有需求的客户,同时在为新客户介绍时,也能有宣传和加深映象的机会。

4、公司名字顺口好记

琅琅上口的公司名字能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要避免不好发音、怪僻、拗口的字眼,尽量使用人们熟悉的、简单易读的词汇来命名。拗口的公司名字不仅让消费者难以记忆,也更难向他人复述和介绍,对公司的宣传和推广不利。

5、遵守公司起名的法律法规

公司名称不得与同一公司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公司名称相同。

公司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公司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公司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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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x0d\ \x0d\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x0d\(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x0d\(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x0d\(三)不含行政区划的。\x0d\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x0d\(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x0d\(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x0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x0d\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x0d\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x0d\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x0d\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x0d\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x0d\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x0d\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x0d\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x0d\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x0d\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x0d\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x0d\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x0d\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x0d\(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x0d\(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x0d\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x0d\(一)国务院批准的;\x0d\(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x0d\(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x0d\(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x0d\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x0d\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x0d\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x0d\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x0d\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x0d\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x0d\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x0d\(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x0d\(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x0d\(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x0d\第十九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x0d\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x0d\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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